光公司诉被告菲斯公司和麦逸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。本案由审判员张久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,法官助理陈政,由书记员黄晓玲担任记录。”
程式化完成。
进入法庭调查阶段。
“请问原告,租赁期限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?”
“是从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寓酒店封场的2020年3月31日止。”
“未全额缴纳协议约定的租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?”
“是从2020年1月1日。”
“2020年1月1日起,租金按多少计算?”
“还是按每月160万元。”
“被告提供的30万元代付中央空调工程款、5万元锅炉工程款以及水电费代支付金额有异议吗?”
“只要被告能提供协议与证据原件,原告都会承认,否则复印件等一律不予承认。”
原告代理人洋洋得意,料定被告证据灭失,无以用协议与证据原件抗诉。
被告代理律师眼睛注视着他,心想等会会让你感觉到打脸的滋味。
接下来是自由辩论时间。
被告代理律师将租赁协议、代付工程款凭证等原件呈堂证供。
“菲斯公司租赁公寓酒店协议截止期至2019年12月31日,酒店租金只应支付至此;
2020年1月1日起租金每月按100万元计,由菲斯公司代新菲斯公司支付,恳请法庭另案处理;
30万元代付中央空调工程款、5万元锅炉工程款、35万元水电费代支付均有原始凭证;
被告已缴纳押金200万元。
以上1、3、4项合计750万元。
若是加上原告因封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预期500万元,被告不仅不需要支付原告起诉的¥8,600,038元,反而要退回3,899,962元。
因此被告并不欠租、并未违约,无需支付场地占用费用,不应承担清偿责任。